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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行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7-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7)碑行初字第02号原告丁某某,出租车司机。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住所地某某市乐居厂13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原告丁某某不服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以下简称“市交管一大队”)2006年11月6日扣押车辆行为,向某某院提起诉讼。某某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某某案。原告丁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谭和到庭参加诉讼。某某案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11月6日,“市交管一大队”作出078843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保险、违反标志逃逸、超车为由,扣押了陕A×××××出租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2006年11月6日值勤民警罗迎社、陈健、吴必发写的事情经过;2、2006年11月7日丁某某写的情况反映;3、“市交管一大队”22302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市交管一大队”078843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告丁某某诉称:2006年11月6日下午16时许,原告驾驶陕A×××××号出租车在南新街与西一路什字南侧,由南向北等候红灯时,被“市交管一大队”陕A×××××车挡住去路。民警将陕A×××××号出租车扣到停车场。在停车场,一人添了份单子给我,我问扣车原因,另一人说把单子拿走,不给他。我认为,“市交管一大队”的扣押车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市交管一大队”2006年11月6日扣押我车辆行为违法。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开元商城停车场停车记时票;2、停车费收据复印件。被告“市交管一大队”辩称:2006年11月6日,丁某某驾驶陕A×××××号出租车,在值勤民警检查时,未能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民警扣押了陕A×××××号出租车。该扣押车辆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2、3没有异议,认为1“2006年11月6日值勤民警罗迎社、陈健、吴必发写的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4未见过。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审理查明:2006年11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市交管一大队”民警罗迎社、陈健、吴必发驾驶陕A×××××号警车巡查时,发现丁某某驾驶的陕A×××××号出租车逆行,民警要求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车不停车,并强行逃离,民警驾驶陕A×××××号警车追至南新街与西一路什字将其拦下。在检查中,丁某某没有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民警将陕A×××××号出租车扣押到开元停车场,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丁某某拒绝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11月7日,市交管一大队”作出22302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未带驾驶证为由,对丁某某罚款50元。某某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某某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丁某某驾驶陕A×××××号出租车,在值勤民警检查时,不能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值勤民警当场扣押陕A×××××号出租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扣押行为应予维持。扣押车辆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故原告认为“市交管一大队”扣押车辆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2006年11月6日扣押陕AT47**号出租车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某某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某某,上诉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董 刚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