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7-01-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章武军与占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武军,占新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章武军。被告占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武军诉被告占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章武军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