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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7-01-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章武军与占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武军,占新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章武军。被告占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武军诉被告占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章武军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才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