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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7-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方斌。委托代理人周建平、许莉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箭。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斌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原告方斌负担2310元,退回原告方斌2310元。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