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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07-01-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桂生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生,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吴桂生。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伟。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徐勇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生诉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生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1元,由原告吴桂生负担3475.5元,退回原告吴桂生3475.5元。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