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越民一初字第2223号原告傅狗狗。被告董彩红。
原告傅狗狗诉被告董彩红(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0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狗狗、被告董彩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狗狗诉称:2007年2月5日10时10分,被告董彩红驾驶机动车辆在绍兴市人民东路樊拈路口驶入左侧车道,与驾驶机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85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730元、交通费464.10元、车辆修理费1724元、衣物损失费710元、事故评估费200元、误工费11972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23908.03元。
被告董彩红辩称:对原告主张的2007年2月5日10时10分,被告驾驶机动车辆在绍兴市人民东路樊拈路口与驾驶机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自己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且原告主张赔偿的损失与法律不符,要求审查后同意按法律规定赔偿。同时,主张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原告对事故发生是否也有过错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被告驾驶机动车辆驶入左车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因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问题,本院认定:
一、医疗费:原告主张6858.03元,并向本院提供医疗费发票23份,被告对此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原告的医疗费发票,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予以确认。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50元,本院审查原告住院10天的事实,参照本地区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认。
三、护理费:原告主张730元,本院审查原告住院10天的事实,参照本地区居民服务行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认定原告护理费406.90元。
四、交通费:原告主张464.10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的交通费发票,本院审查原告住院10天,加上原告门诊11次的事实,结合原告住所至医院的路程,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予以确认。
五、误工费:原告主张事故造成原告休息164天,每天按73元计算误工费11972元,并向本院提供医疗证明书,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书,最后一次出具的时间是2007年7月18日,建议原告休息2周,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予以确认,参照本地区居民服务行业其他类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认定原告误工费6673.23元。
六、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车辆修理费1724元、衣物损失费710元、事故损失评估费200元,并向本院提供绍兴市百兴价格事务所评估结论书及评估费发票,本院审查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原告还主张营养费1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案事实查明如下:2007年2月5日10时10分,被告驾驶机动车辆在绍兴市人民东路樊拈路口驶入左侧车道,与驾驶机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人身受伤、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685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406.90元、交通费464.10元、误工费6673.23元、车辆修理费1724元、衣物损失费710元、事故损失评估费200元,合计17186.26元。
本院认为:被告董彩红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法律规定,驶入左侧车道与原告相撞,给原告造成人身受伤,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要求本院审查原告主张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合法,本院已进行了上述审查认定;被告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意见,因未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名称及保险合同,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彩红(虹)赔偿给原告傅狗狗损失17186.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傅狗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84元,被告负担1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灿林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金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