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钱红兵。委托代理人钱建福。被告鲁夏莲。被告徐无有。委托代理人徐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兵诉被告鲁夏莲、徐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红兵于200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红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钱红兵负担。
审判长 唐 高
审判员 余建军
审判员 唐云珍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姜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