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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818号

钱红兵与鲁夏莲、徐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7-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红兵,鲁夏莲,徐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钱红兵。委托代理人钱建福。被告鲁夏莲。被告徐无有。委托代理人徐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兵诉被告鲁夏莲、徐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红兵于200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红兵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钱红兵负担。

审判长 唐 高

审判员 余建军

审判员 唐云珍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姜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