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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刑初字第218号

冯建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7-07-1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冯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建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平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冯建平为弥补个人资金亏空,在明知自已既无出租车转包权、又不可能为他人转包到出租车的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转包出租车,收取承包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6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花用。具体事实如下:200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冯建平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66000元。同年5月16日、26日,被告人冯建平分别在本市下城区香积寺路206号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及其住处,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郭心来钱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冯建平在杭州凯悦大酒店,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5000元。2007年3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冯建平。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郭心来、王某的陈述,证人戴某、叶某、冯某、丁某、孟某等证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查询告知书、查询存款通知书、收条及保证书复印件、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建平诈骗所得176000元已被其挥霍,无法返还,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冯建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5)目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建平退赔赃款人民币1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虹

人民陪审员 岑 宪 权

人民陪审员 石 伟 平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