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乐行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7-07-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昌乐县公路局与付宝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公路局,付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乐行执字第75号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范祖顺,局长被执行人:付宝金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宝金养路费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宝金养路费行政征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世明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彦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