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7-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小雪与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雪,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66号原告魏小雪,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沈磊,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号旺园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杨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强,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魏小雪诉被告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小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