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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7-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财与钱呼崩、孙国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孙财。被告钱呼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荣淼。被告孙国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财诉被告钱呼崩、孙国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孙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