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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6-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功与被告西安圣荣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成功;西安圣荣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成功,男,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干部,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姚天麟,男,193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劳动局退休干部,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圣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定代表人许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超,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文静,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水,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蝉,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住西安市。原告王成功与被告西安圣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荣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社区经济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功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天麟、被告圣荣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超、陈文静,被告社区经济局委托代理人李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功诉称,被告于2005年9月初起,跨越与原告住宅的临界墙进行钢架结构的违章建筑,原规划为绿化带、停车场,现建十几米高的市场,不但侵占其采光权,致使屋内一片黑暗,白天被迫开灯生活,而且违章建筑物超越界墙仅1.6米,严重影响原告的住宅安全,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有环境面貌,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被告圣荣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所建设的西北服装交易广场是其与原告所在单位省建五公司,共同申请新城区建设局并经建设局同意后兴建的,是两企业之间的行为,且被告经与省建五公司协商与其他住户达成了用电补偿协议。表示不同意拆除该建筑,同意给予一定补偿。被告社区经济局辩称,其与被告圣荣公司是联营关系,按照联营协议约定由圣荣公司负责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圣荣公司盖房引起的纠纷与其没有关系,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日,圣荣公司(乙方)和社区经济局(甲方)签订共同开发“西北服装城二期扩建工程”联建联营合同,约定:甲方以兴庆路3.315亩土地作为投资资本,乙方出资建设,联营期限20年,联营期间,甲方不参与直接经营管理,不承担市场风险,经营管理权由乙方负责,乙方每年付给甲方固定联营收入10万元,由甲方出具土地使用证等立项、建设、审批相关手续、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同年9月8日,西安市规划局给社区经济局颁发了XC-(2005)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为临建仓库,建设规模为二层钢结构,面积1200平方米。2005年9月初,被告圣荣公司开始建设,该建筑物与原告居住的陕西省第五建筑公司家属院7号楼1层4单元57号相临。9月15日,市规划局给社区经济局下发市规监停发(2005)450号“关于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次日,市规划局新城分局下发市规新改发(2005)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施工,并按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C-(2005)003号要求立即整改。10月13日,市规划局新城分局下发市规新罚告发(2005)第10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社区经济局改变审批要求,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超建部分的行政处罚。10月24日,市规划局下发市规监拆发(2005)26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社区经济局于2005年10月31日12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规划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2005年9月30日,经省建五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协调,被告圣荣公司与相邻的省建五公司6、7号楼西山墙的一至四层共计8户中的其余7户签订“用电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被告圣荣公司承认因临时建筑影响6、7号楼西山墙的一至四层住户(包括原告王成功)的通风采光。2005年11月30日,原告王成功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物,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以上事实,有联营协议、规划许可证、处罚通知及决定书、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圣荣公司与被告社区经济局签订的“西北服装城二期扩建工程”联建联营合同中,约定社区经济局提供土地使用权,协助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不参与建设与经营,收取固定的收入,双方之间的协议名为联营实为租赁。被告圣荣公司以社区经济局名义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模进行建设,并应当协调好相邻关系。但被告圣荣公司擅自改变结构、层数、面积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由规划部门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被告社区经济局拆除违法超建部分。由于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建设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不宜对该行为再次处理,故原告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的违法建筑已影响了被告的通风和采光,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西安圣荣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从2005年9月15日起每月赔偿原告王成功电费损失72元直至临时建筑拆除之日止。2、被告西安圣荣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功精神损失1500元。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其他费用253元,由原告负担113元,被告负担4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战 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