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碑民三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6-09-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张建成、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6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47号。负责人姚西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霖,李小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成。退休工人。被告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孝,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和被告张建成、被告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建成、被告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负担。审判长  张晓莉审判员  朱绍清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