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6-09-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海宁市吉人制衣厂与杭州锦大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吉人制衣厂,杭州锦大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海宁市吉人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张利清。委托代理人吴斌强。被告杭州锦大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吉人制衣厂诉被告杭州锦大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吉人制衣厂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吉人制衣厂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原告负担1206.5元,退回原告1206.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