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6-09-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与邵俊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邵俊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诉讼代表人王利亚。被告邵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邵俊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28.5元,退回原告28.5元。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