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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6-09-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与邵俊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邵俊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诉讼代表人王利亚。被告邵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邵俊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28.5元,退回原告28.5元。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