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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三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06-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网架建筑设计营造公司与陕西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网架建筑设计营造公司,陕西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939号原告陕西网架建筑设计营造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吴乃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习宏伟,种艺东,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十五号阳光大厦。法定代表人石小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峰。本院在审理陕西网架建筑设计营造公司与陕西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网架建筑设计营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网架建筑设计营造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原告陕西网架建筑设计营造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