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0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XX兵与王平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兵,王平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XX兵,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陆易容,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王平均,男,1959年出生,住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兵诉被告王平均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