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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06-09-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密福云与岳开强、周元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福云,岳开强,周元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密福云,女,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李爱东,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岳开强,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理人岳某,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何某,原告之母。被告周元洁,男,成年,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密福云与被告岳开强、周元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6年9月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福云撤回对被告岳开强、周元洁的起诉。解除对被告周元洁无牌农用三轮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及财产保全费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兆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