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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海庆与丁海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海木,陈海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海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振民。上诉人丁海木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丁海木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海木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海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依法减半收取99.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49.5元,由上诉人丁海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