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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中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昌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宁夏昌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绍中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悦铨。朱小伟。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昌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昌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昌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本案两当事人撤回起诉之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昌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0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5元,财产保全费16105元,合计261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23元,减半收取3861.50元,实际开支费50元,合计39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昌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单卫东审判员  徐东良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