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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高培娟与陈海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培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刚。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振民。上诉人高培娟、陈海庆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高培娟、陈海庆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培娟、陈海庆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培娟、陈海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依法减半收取52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52元,由上诉人高培娟、陈海庆各半负担7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