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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建宏与李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宏,李育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王建宏,男,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李育强,男,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宏与李育强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