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建宏与李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宏,李育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王建宏,男,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李育强,男,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宏与李育强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