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农工商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农工商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鑫园大厦728室。法定代表人郑瑛,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景宪云,该办副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号。法定代表人毛安政,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平路19号。法定代表人党和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佩亚,该公司干部。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偿办)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解放门办事处)、西安市解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解放建安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区农工商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了(2002)新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区清偿办于200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3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区清偿办与被执行人解放门办事处、解放建安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解放门办事处用其在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西侧怡园小区在建住宅楼壹栋抵偿债务571.64万元,对剩余的164.32万元借款利息,债权人区清偿办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