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强叶与方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强叶与被执行人方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方立监护人赔偿原告强叶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权利人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