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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专业合作社,王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287号 原告某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主任。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二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