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炎斌与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小学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炎斌,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小学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牛炎斌,男,194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4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系原告之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小学。住所地:本市雁塔区翠华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峰,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春,系该校总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忠诚,系该校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炎斌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小学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炎斌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