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泉与被告邓杰胜、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泉,邓杰胜,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李景泉,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韩森寨建材市场兴旺装饰材料经销部业主,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潘新民,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杰胜,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乾德君大酒楼经理,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502号陕西建筑构件公司一厂内西侧楼三层东户。法定代表人陈玉运,经理。原告李景泉与被告邓杰胜、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泉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新民、被告邓杰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景泉诉称,被告邓杰胜以其与朋友合开的公司为83中做室内体育馆装修为由,要求原告向其供应装饰材料,原告如约于2005年3月15日将材料拉至83中,后被告邓杰胜给其加盖有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又向其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但到期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其基于对邓杰胜的信任将货供给二被告,二被告系合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货款30900元及逾期违约金1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邓杰胜辩称,2005年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陈玉运欲购买装饰材料,其将原告介绍给陈,双方的买卖关系与其无关,其只答应帮原告找到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地83中供应木工板450张。2005年3月17日,该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加盖有公司公章。后该公司经理陈玉运以欠款人的身份又于2005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在2005年9月30日前分两次将所欠原告货款30900元还清,2005年8月底先还15000元,余款于2005年9月底全部还清,并注明如到期未能归还,一切法律责任由欠款人负责,被告邓杰胜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还款计划上签名,并注明保证找到陈玉运。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另工商档案显示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陈玉运和陈玉兴。以上事实,有收条、还款计划、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05年3月17日,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原告木工板450张,加盖有该公司公章,该收条证明收货人为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7月17日,该公司经理陈玉运又以欠款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以上均证明该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为原告和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还款计划上,被告邓杰胜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名,注明保证找到陈玉运,并非保证还款;另原告虽主张二被告系合作关系,但未提供任何依据;故原告要求邓杰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予支持。因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还款,现原告要求该公司偿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利息性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全李景泉货款30900元及利息1700元。逾期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景泉要求被告邓杰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4元、其他诉讼费用331元,共计1655元由被告西安广建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货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侯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