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06-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李小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李小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陕西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凌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俊英,山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琦,女,汉族,1961年9月2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告李小琦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