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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灞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06-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维兴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市维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灞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北侧。法定代表人白桦,总经理。被告西安市维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维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维兴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1元,实际支出费63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636元,实际支出费不予退付。审判员  于国庆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袁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