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6-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勤俭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冬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勤俭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冬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815号原告陕西勤俭物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本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法定代表人杜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国,男。委托代理人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本市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肖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煦,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阳,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亚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勤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冬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勤俭物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勤俭物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勤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反诉。诉讼费5332元,由原告陕西勤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023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09元。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