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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一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06-09-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潘怀飞与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怀飞,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4019号原告潘怀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德军。被告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建华村。法定代表人沈雄,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敏(系公司经理)。原告潘怀飞因与被告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维山独任审判,于200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德军、���告委托代理人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怀飞诉称,2006年6月4日12时许,潘德军驾驶原告所有的皖S×××××货车在柯海公路上由北往南行驶,途经柯海公路镜海大道交通信号灯处与苏军华驾驶的由西向东属杭州市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浙A×××××挂浙A×××××号的大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损及潘德军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后认为:未能确认双方的事故责任,故对该事故不作交通事故认定。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费26,056元、材料管理费1,303元、工时费3,900元、施救停车费700元、评估鉴定费1,03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33,089元的60%计19,853.40元。被告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但其当庭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因原告对部分损失不能提交相应材料,我公司不予认可,对其他法律认可的损失,由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4日12时许,潘德军驾驶原告所有的皖S×××××号货车在柯海公路上由北往南行驶,途经柯海公路与镜海大道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叉路口时与苏军华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属被告所有的一辆浙A×××××挂浙A×××××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潘德军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勘查、取证,无法查证确认是那一方违法行为,故对该事故不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审查,2006年6月9日,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于同年6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书》确认原告修复车辆需材料费26,056元、工时费3,900元、施救拖车、停车费700元、评估鉴定费1,03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损失31,786元。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及原���提供的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200602441号事故认定书、绍县价车字(2006)第2809号评估报告书、配件发票一份、工时发票一份、施救停车费发票一份、评估鉴定发票一份、交通费发票若干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原告在该事故中造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31,736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现场为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虽经勘验、检查现场后无法查证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双方当事人亦无法举证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故本院推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过错,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苏军华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该车辆所有人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其要求被告赔偿材料管理费1,303元,因实际并未产生,故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的支持。被告所持抗辩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项、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潘怀飞车辆修理材料费26,056元、工时费3,900元、施救拖车、停车费700元、评估鉴定费1,03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31,786元的50%计15,8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644元,其中被告应负担的金额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