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683-1号
裁判日期: 2006-09-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江苏油田建筑安装总公司苏州分公司、江都市江苏油田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都市江苏油田建筑安装总公司苏州分公司,江都市江苏油田建筑安装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683-1号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职员。被告江都市江苏油田建筑安装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吴中区长桥镇南厍村九组。代表人杨龙炎。被告江都市江苏油田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江都市邵伯镇公路51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市江苏油田建筑安装总公司苏州分公司、江都市江苏油田建筑安装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639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