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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6-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莲、康永昌与被告冯志贞、刘建新、第三人邵军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莲,康永昌,刘建新,冯志贞,邵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张秋莲,女,193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委退休干部。原告康永昌,男,193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检察院退休干部。被告刘建新,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干部。被告冯志贞,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干部。第三人邵军辉,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西安市市区机关房管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莲、康永昌与被告冯志贞、刘建新、第三人邵军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莲、康永昌200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莲、康永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莲、康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张秋莲、康永昌负担241.5元。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庄春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