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6-09-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门亿邦漆化工有限公司、祝君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江门亿邦漆化工有限公司,祝君英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逸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颖。被告:江门亿邦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昌。被告祝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亿邦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被告祝君英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亿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属侵权纠纷案件,而本案的侵权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江门市。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向两个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祝君英的住所地是浙江省诸暨市,原告以被告祝君英的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亿邦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门亿邦漆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董 伟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