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蓝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6-09-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厚民与蓝田县灞源乡人民政府电力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厚民,蓝田县灞源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蓝行初字第10号原告杨厚民(又名杨化周),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养林,男,本县华青镇人民政府干部.系原告之妻兄。委托代理人张林,男,蓝田县“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田县灞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县灞源街。法定代表人杨胜利,男,代乡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该乡政府干部。原告杨厚民与被告蓝田县灞源乡人民政府电力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孙伟丽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