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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0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娟利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新开门村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利,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新开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刘娟利,女,24岁,住本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新开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吕参军,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利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新开门村第二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