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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三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06-09-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压开关柜厂与陕西永港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压开关柜厂,陕西永港石化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1088号原告西安市高压开关柜厂,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峰,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永港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路二十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原告西安市高压开关柜厂与被告陕西永港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根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欠其货款17750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177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5年1月6日至2006年8月22日的利息12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1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高压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SF6断路器,价款共计412750元;质量按GB1984-89及被告技术要求,质保期1年;被告自提;货到验收合格后,原告凭被告验收单及17%税票付90%,被告在收货后30天内提出质量异议。合同签订后,双方变更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高压隔离开关和跌落式熔断器,价款共计6775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0975元和质保金677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帐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买卖合同,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为有效证据。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975元和质保金6775元,共计1775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05年1月6日至2006年8月22日上述货款10975元的违约金。诉讼费77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款项同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