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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0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郭金柱与郭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柱,郭金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郭金柱,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铁蛋,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雁塔区。被告郭金萍,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柱诉被告郭金萍腾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