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203行审393号
裁判日期: 2006-09-2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鹅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浙0203行审393号申请执行人 单位名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义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被申请执行人单位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鹅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俞斐章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鹅颈村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甬土鄞行罚[2006]4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申请执行的事项1.责令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鹅颈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6680平方米土地;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审查认定事实行政决定送达日期2006年9月29日行政机关催告日期2018年3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日期2018年5月18日裁定理由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第三条第(三)项。裁定结果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鄞行罚[2006]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第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单位交由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陆萍人民陪审员杨建国人民陪审员吴颖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