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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孟祥利、懂学里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利,懂学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绍刑初字第497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利,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蒙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景标、葛绍山,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懂学里,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临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利、懂学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利、懂学里及辩护人刘景标、葛绍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祥利因琐事与同租住在绍兴县杨汛桥镇上孙村的被告人懂学里产生矛盾。2006年4月7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孟祥利得知其老乡被懂学里的亲戚打伤,遂纠集老乡十余人携带尖刀、砖块赶往上孙村租房。途中,被告人孟祥利等人碰到了被告人懂学里及其妻子李某、刘某等人,引起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孟祥利拔出事先准备的尖刀刺向李某,致李某肠破裂。被告人懂学里看见李某被刺伤后,随即夺得被告人孟祥利一方的砍刀砍中孟祥利的头部。刘某在追赶已准备逃跑的被告人孟祥利的过程中,被孟持尖刀刺伤腹部,致小肠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刘某的伤势评定为重伤,被告人孟祥利的头面部伤势评定为轻伤。2006年8月9日,被告人孟祥利与李某、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孟祥利放弃对懂学里的赔偿权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利、懂学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刘某陈述,证人李树人、杨某1、王某、孟某、杨某2证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利、懂学里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其中被告人孟祥利致二人重伤,被告人懂学里致一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懂学里供述证实,警方在接到懂学里报警后,在萧山衙前医院找到孟祥利并对其进行讯问,后被刑事拘留;懂学里在接到警方关于处理其妻被伤害一案的电话后,到杨汛桥派出所,后被刑事拘留,二被告人均不属自动投案,不采纳辩护人刘景标、葛绍山关于孟祥利系自首和被告人懂学里关于其属自首的意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妥善处理好了赔偿事宜,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刘景标、葛绍山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孟祥利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孟祥利使用刀具并致二人重伤,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宜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刘景标、葛绍山请求对被告人孟祥利适用缓刑的意见。现依照上述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祥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止);二、被告人懂学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七年二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吴秀智审判员  秦芷江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