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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6-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西安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碑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本市社会路**号。法定代表人耿涛,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大保吉巷4号油脂大厦。法定代表人崔秀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政行处决字(2006)14号《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撤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所作的市政行处决字(2006)14号《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政行处决字(2006)14号《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一案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育英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