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鸠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06-09-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仁国诉被告邢惟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国,邢惟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鸠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周仁国,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全,芜湖市鸠江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惟伍,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程秉琴,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仁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音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