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温秀兰与肖玉芹、殷世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秀兰,肖玉芹,殷世坤,殷长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温秀兰,女,汉族,1952年10月1日生,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户。被告肖玉芹,女,1959年生,汉族,罗庄区人。被告殷世坤,男,1980年生,汉族,罗庄区人。被告殷长微,女,1990年生,汉族,罗庄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秀兰与被告肖玉芹、殷世坤、殷长微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秀兰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秀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共计8050元由原告温秀兰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