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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721号

裁判日期: 200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721号原告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法定代表人顾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良,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吴,住所地吴中区木渎镇马庄村v>法定代表人夏友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开庭前被告对还款作了承诺,自行解决为由,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其他诉讼费1900元,合计人民币3400元,由原告上海华鹏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