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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新法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6-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林州市暖气片厂与西安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购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新法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林州市暖气片厂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购销一案,本院(2000)新法执字第6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阜阳王中王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以35万元一次性结清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阜阳王中王大酒店有限公司欠款35万元整。执行员  管毅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