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06-09-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亚莉与杨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莉,杨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秦亚莉,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甘肃省平凉市。现住西安市。被告杨帆,男,汉族,1967年1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亚莉诉被告杨帆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亚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