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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06-09-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华与阚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阚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阚国涛,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阚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