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06-09-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华与阚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阚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张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阚国涛,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阚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