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上民一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06-09-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乃洪与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李乃洪。委托代理人胡家泉。被告陈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洪诉被告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乃洪于200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洪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205元,退回原告20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