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善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6-09-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兴盈润染织有限公司与上海志祥无纺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嘉兴盈润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二期5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波,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志祥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潮枫路2516号。法定代表人:沈祥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国良,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嘉兴盈润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志祥无纺布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扣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波、被告委托代理人方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织物染色。绿色每吨5000元,其他每吨4000元。加工费每月结算一次,5月20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绿色货物7.675吨,计38375元,其他23.1102吨,计92440.80元,合计加工费130815.80元,被告已付10万元,尚欠30815.80元。同年4月21日,双方又签订加工合同一份,加工单价为绿色每吨5800元,其他每吨4300元。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加工绿色货物4.27吨,加工费24766元,其他5.05吨,加工费21715元,合计46481元,被告未付款。故被告合计欠款77296.80元。原告曾于2006年3月30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分期付款,6月22日付款20000元,7月30日付款30000元。最后一期27296.80元应在8月30日付款。但被告再次违约,未按期付款。综上,被告拖欠加工费27296.80元,应支付违约金。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27296.8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5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一、2006年3月30日原告起诉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证明原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二、加工承揽合同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及具体约定;三、(2006)善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2006年3月30日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撤诉。四、和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2006年3月30日起诉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被告辩称,对所欠加工费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有异议。2006年6月22日双方已对偿还加工费重新达成协议,对违约金也没有作约定,原告据此撤诉,现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06年3月25日、4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织物进行染色加工。后原告依约完成染色加工后,被告结欠加工费77296.80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项加工费。原告起诉后,双方就发生加工费的总金额、结欠加工费金额及支付期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加工费77296.80元,并承诺于2006年6月22日支付20000元,2006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27296.80元于2006年8月30日前付清。原告据此协议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后撤诉。后被告如期支付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前二期加工费,但2006年8月30日被告未支付余款27296.8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织物进行染色加工,并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在依约完成被告要求的织物染色加工并交付后,被告未按时付清加工费,致使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尚欠加工费。原告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所欠加工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重新作了约定。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经本院准许申请撤诉。但被告再次违反双方约定,至今仍未付清加工费。故被告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双方涉诉前的和解协议,并无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加工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志祥无纺布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嘉兴盈润染织有限公司加工费2729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06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1796元,由原告承担695元,被告承担11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若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