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6-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泰顺县分公司、泰顺县邮政局与泰顺县罗阳镇下交洋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泰顺县分公司,泰顺县邮政局,泰顺县罗阳镇下交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泰顺县分公司,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毛文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文勇,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泰顺县邮政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胡正法,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雪平,系该局职工。被执行人泰顺县罗阳镇下交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光雨,系该××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泰顺县分公司、泰顺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泰顺县下交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4)泰法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泰顺县分公司、泰顺县邮政局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顺县下交洋村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2月15日前履行返还土地补偿费1579008.8元,负担诉讼费26425元及执行费38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依法划拔了被执行人的存款409000元,由两申请执行从领取后,未能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0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人民币1170008.80元,负担诉讼费26425元及执行费3879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36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长烨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家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