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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06-09-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风珍与王玲玲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韩风珍与被执行人王玲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风珍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玲玲给付借款及利息损失239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07元、执行费638元,共计25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玲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韩风珍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